张成元与肖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张成元与肖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黔高民申字第6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成元,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旭东,男。
再审申请人张成元因与被申请人肖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明,张成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审 判 员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齐辉

2015-03-05 21:50:3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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