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黔高民申字第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江,男,1983年8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凯里市洗马河街道新台村村民,住该村43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凯里瑞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建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洗马河街道新台村。
法定代表人吴义钦,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龙江与被申请人贵州凯里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公明,龙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虞 斌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周 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