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通奸怀孕并分娩不到一年,法院能否受理我的离婚请求?

妻子因通奸怀孕并分娩不到一年,法院能否受理我的离婚请求?

我有一个困扰很久的问题。我与妻子杨某是大学同学,相恋5年,于1998年3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我们决定暂时不要孩子,等条件好转时,再要孩子。2001年,我们买了房子、车子;2002年3月,我又喜得贵子。高兴的我,天天笑着过日子。但好景不长,就在2002年5月,儿子因病住院,在化验血型时,我方知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后来妻子坦白,这孩子是她与其同事通奸所生。得知这个隐情后.我从幸福的顶峰一下子跌入痛苦的深渊。我不能接受这种有辱人格的丑事,一怒之下,决定离婚。杨某也深感对不起我,但她不同意离婚。她说《婚姻法》对妇女有特别保护,在她产假期间,即使我起诉离婚,法院也不会受理。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受理我的离婚请求?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离婚诉讼中对妇女是进行特别保护的。具体指: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手术后6个月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不在此限。由此可知.这一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相对、暂时的限制。这一规定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的时间,即女性“三期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并没有否定或剥夺男子的离婚自南权。同时,这一规定的限制要求也不是绝对的.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是双方自愿登记离婚,法律不予限制。二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三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子离婚请求的例外。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子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在上述三个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女方怀孕被确证为与他人通奸所致等情况。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你起诉离婚虽然正处杨某产假期间,但因杨某怀孕是与其他人通奸所致,应作例外情况处理,故法院应受理你的离婚请求。

 

2014-07-26 09:46: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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