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黔高民申字第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洲震,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西洋中路47号华达花园7座502室,现住赫章县龙腾铸造厂珠市分厂。
委托代理人:杜晓霞,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刚鸿,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书义,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东皋路61号,现住赫章县城关老党校片区。
原审第三人:林建雄,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西宫洋5号。
原审第三人:纪兴龙,男,1974年10月24日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周店路东92号。
再审申请人吴洲震因与被申请人薛书义、原审第三人林建雄、纪兴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毕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公明,吴洲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