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新萍、罗新丽、罗新兰与王福秀、罗兴灿、钟贤顺、钟贤萍继承纠纷案

罗新萍、罗新丽、罗新兰与王福秀、罗兴灿、钟贤顺、钟贤萍继承纠纷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高民抗字第4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新萍,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胜利街84号(患重型精神发育迟滞症)。
法定代理人何德秀,女,194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胜利街84号。系申诉人罗新萍之生母。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新丽,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胜利街84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新兰,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胜利街8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秀,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富康大道一号楼1单元第五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兴灿(曾用名:罗兴波),男,200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富康大道一号楼1单元第五层。
法定代理人王福秀,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富康大道一号楼1单元第五层。系罗兴灿之生母。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钟贤顺,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北盘江镇董畔村一组27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钟贤萍,女,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田坝村第三组。
申诉人罗新萍、罗新丽、罗新兰与被申诉人王福秀、罗兴灿、钟贤顺、钟贤萍继承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安市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新萍、罗新丽、罗新兰不服,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安市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驳回罗新萍、罗新丽、罗新兰的再审申请。罗新萍、罗新丽、罗新兰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民(行)监(2014)52000000086号民事抗诉书,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余 波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严 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筱婷

2015-03-05 21:47: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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